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6:73条案件管辖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6:案件管辖纠纷
2024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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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指导性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03、指导性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04、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
2、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没有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该约定不存在准据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
05、指导性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06、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07、参考案例: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纠纷中,在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常有被告以案涉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管辖权异议解决的问题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通常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法院有无管辖权。至于案涉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不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之内。
08、参考案例:中储某物流分公司诉潘某其他合同纠纷案——协议管辖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裁判要旨】:
协议管辖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指有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联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并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应当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09、参考案例:张某某诉某科创机械公司、骆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裁判要旨】: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际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归属问题。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股权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股权价值认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0、参考案例:某光公司诉某而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因此,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11、参考案例:曲某诉某林木业开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实际住所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登记注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地前申请变更登记。在无证据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登记的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12、参考案例:史某诉某酸菜鱼店等合伙合同纠纷案——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即约定的地点应当与争议本身有实质性关联,主要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在管辖协议约定的地点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管辖协议无效。
13、参考案例: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14、参考案例:某某机械公司诉中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约定管辖与破产集中管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该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规定。故破产集中管辖法院与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15、参考案例:溧阳某公司诉广安某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如何认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协议管辖的效力,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况下,根据起诉时是否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来判断。所谓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既指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已经写明的管辖法院,也指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虽没有写明具体法院名称,但在起诉时结合起诉主体、诉讼标的额能够指向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级别和地域均明确的法院。对于当事人仅约定某一地域,但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如果结合诉讼标的额能够在起诉时确定具体法院的,应当认定管辖协议有效;无法确定的,则不能再通过其他联结点确定管辖法院。
16、参考案例:天某公司诉金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数额,一般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情况认定。人民法院在认定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数额时,仅需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初步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被告主张原告虚增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被告不能提供的,应当依照原告主张的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17、参考案例: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关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18、参考案例:中建某局公司诉兰州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依原合同确定案由与管辖
【裁判要旨】:
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根据原合同确定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权。
19、参考案例:某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
【裁判要旨】: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20、参考案例:刘某某诉宁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宁夏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的,仍应以合同签订时的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裁判要旨】:
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的,被告住所地在管辖协议签订后发生变更,案件仍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21、参考案例: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域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22、参考案例: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中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23、参考案例:中国某通讯公司等诉瑞典某通讯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涉境外垄断行为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24、参考案例:中国某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诉卢森堡某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涉境外垄断行为的管辖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25、参考案例:商丘市某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诉与垄断协议之诉的重复诉讼认定
【裁判要旨】:
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诉和垄断协议之诉,分别涉及合同法律关系和反垄断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即便所涉当事人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其亦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原则上由一个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26、参考案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诉讼程序出现新事实时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
【裁判要旨】: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当根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27、参考案例:某交通设施公司诉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裁判要旨】: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连接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应当理解为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此类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权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
28、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29、参考案例:宁波某仪器公司诉杭州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30、参考案例:中国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适当联系原则
【裁判要旨】: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的,应当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31、参考案例:某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某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原受诉法院的管辖是否合法有据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原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也不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为限。
32、参考案例:某开发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中国建筑某公司、某工程公司、江西某公司、中国某电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
【裁判要旨】:
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33、参考案例:荥阳某铝业公司诉苏州某宝纳丽金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
【裁判要旨】:
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34、参考案例:某导公司诉某代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海商事案件的案由界定优先原则及专门管辖约定条款的广义理解原则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起诉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判定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2、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依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约定管辖法院。因海事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的不一致性,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的专门管辖约定条款进行广义理解。
35、参考案例:某贸公司诉某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二审法院应对二审新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
管辖异议审查中,二审法院应对二审中新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断。管辖异议审查中应依法审查管辖协议的真伪,在没有证据证明管辖协议不存在或无效时,可据协议约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36、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赵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通常以形式关联性审查为限
【裁判要旨】: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37、参考案例: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38、参考案例: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9、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集团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审查原则及协议管辖的适用
【裁判要旨】:
1、管辖权异议应采取形式审查原则。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案件管辖权,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案涉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协议管辖不得附条件。为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附条件。本案《资产收购协议》第8、2款约定“发出争议、争端或权利主张通知后1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当依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对方当事人主张该条款系附条件的协议管辖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3种情形,分别针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其他标的,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而“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并非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不能把“争议标的”的理解等同于诉讼请求。单纯地请求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诉,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不能据此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40、参考案例:丰某公司诉梁某合同纠纷案——法院不得移送管辖发回重审案件
【裁判要旨】: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41、参考案例:王某诉马某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约定某个地域法院管辖但不能对应到具体明确级别管辖法院的协议管辖无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约定了某一地域的法院管辖,不能按照级别管辖的标准从上级法院往下确定具体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法院。
42、参考案例:新疆某管理咨询公司等诉上海某空间管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批复在表述中虽未涉及诉中行为保全,但诉中行为保全措施与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二者在制度设置目的和功效上并无差别。故对于因诉中行为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上述批复精神判定案件管辖法院。
43、参考案例:刘某诉林某、黄某退伙纠纷案——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
【裁判要旨】:
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
首先,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管辖权争议做出裁定,即使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亦应该继续审理。
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第三,如果被告没有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4、参考案例:杨某诉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
【裁判要旨】: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45、参考案例: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46、参考案例:任某某诉南宁某幼儿园等追偿权纠纷案——担保协议中管辖协议条款对担保人追偿权的受让人有效
【裁判要旨】:
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47、参考案例:李某诉大连某建设公司、中建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据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并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48、参考案例:过某某诉辽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确认、分割问题的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因诉讼标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分割问题,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符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49、参考案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50、参考案例: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51、参考案例: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52、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范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在该诉讼提出了诉讼请求或其他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诉讼请求,致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该诉讼而增加或减少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起诉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也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不属于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53、参考案例:诺某公司诉董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被告应诉答辩后人民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裁判要旨】:
除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后,受诉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予以移送。
54、参考案例:陈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不得移送管辖发回重审案件
【裁判要旨】: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55、参考案例:谭某诉利川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6、参考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选择向跨省级行政辖区法院起诉的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交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7、参考案例: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8、参考案例:某律所与林某某执行复议案——任一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仅要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还应当审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59、参考案例: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
【裁判要旨】: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为由,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60、参考案例:某机械公司诉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的“收货地”不宜当然视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应当是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合同仅约定收货地,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视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的意义在于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表明双方对管辖有预期,故应尊重当事人约定。从实体法角度看,合同中仅约定“收货地”的,其目的在于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合同,该约定并不能当然反映当事人在管辖方面的意思表示,因而不能当然将“收货地”直接认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并进而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61、参考案例:某昌公司诉某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中关于“守约方所在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在立案受理阶段难以确定,故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认管辖法院,应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62、参考案例:王某某诉康某某、河南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管辖的优先效力不因增加其他被告参与诉讼而改变
【裁判要旨】:
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63、参考案例:某外国公司诉陈某、苏某保证合同纠纷案——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从一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中选择某国或者某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管辖协议涉及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64、参考案例:某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案——非对称管辖条款的识别及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是否构成不对称管辖,应当以双方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不能推定当事人约定了不对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换言之,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只能选择某一特定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则有权在多个法院中选择某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不对称管辖条款。
65、参考案例:朝鲜某船舶会社诉某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与我国无实际联系管辖权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66、参考案例:杭州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管辖的确定,权利人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一并主张权利及权利人在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就制造商的行为主张权利的处理
【裁判要旨】: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意在于权利人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全部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而并非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仅能对制造者制造并销售给该销售者的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
67、参考案例:张某武诉仪征市某材料公司、甲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
【裁判要旨】:
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为避免重复判决、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指定其中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68、参考案例: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是否属于本案被诉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地管辖连结点认定的影响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权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69、参考案例: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第三方发货网络销售行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70、参考案例: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管辖权异议的先行裁定
【裁判要旨】:
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71、参考案例:某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新疆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程序案——合同仲裁条款的扩张适用
【裁判要旨】:
1、侵权责任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基于该合同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则上具有约束力。
2、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超出合同当事人范畴的,如该侵权之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如该侵权之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性,虽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约定,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与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故人民法院对于该侵权之诉整体享有管辖权。
72、参考案例: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涉外民事案件中“先裁后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约定先适用仲裁,后适用诉讼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后诉讼条款”因违反仲裁一裁终局而无效时,“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的效力。
73、参考案例:朱某某诉李某某、某门窗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合同中约定“提交法院仲裁”条款的效力与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中约定“提交法院仲裁”条款的效力与管辖权的确定问题。虽然当事人的表述存在瑕疵,但其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不受“仲裁”二字影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效力,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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